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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900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1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1月5日凌晨5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大院**包子铺门前,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曲某某停放在门前的黑色忠华龙牌两轮电动车偷走,价值人民币23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二)被害人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

(五)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且初次犯罪数额不大,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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