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有限公司**,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现住**路**弄**号**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店,窃得糖饱马戏团盲盒B款3件。

2.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上海市黄埔区**路**号**广场**店,窃得罐头猪LULU-罐头装1件(3只装)。

3.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上海市黄埔区**路**号**广场**店,窃得罐头猪LULU-罐头装1件(3只装)。

4.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道**号世博源**店,窃得糖饱马戏团*盒B款1件。

5.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店,窃得MUKAMUKA辞旧迎新2件。

6.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路**号**店,窃得罐头猪LULU-罐头装1件(3只装)。

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1,141元。

202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全部赃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有关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石某某、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陈述及货品被盗清单、被盗商品价值声明,证实其店内商品被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处扣押涉案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案发现场实施作案的经过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交易小票、交易截图,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盗窃作案当天在**店、**店内的交易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值。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的情况。

8.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有悔罪表现,赃物已被追缴发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