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个旧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8********,苗族,文盲,农民,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寨。2020年5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7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白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4月底,先后四次到个旧市老厂镇云锡老厂分公司1700坑坑口,将被害人王某某、蔡某某放在此处的钢铁制的打沙设备部件,用氧焊割下,盗走变卖,其第五次去盗窃时被抓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12元。其中,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参与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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