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城区**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存在恋爱关系,2019年年初二人因琐事分手,后马某某向张某某索要两人恋爱期间的花费两万元未果。2019年5月2日22时许,马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登录张某某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张某某微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内的18000元转至其微信内,后被害人张某某报警。2019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到乐陵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被害人张某某也表示对马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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