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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2000********,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住**村委**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一起在**镇**宾馆开房休息,后马某某趁被害人熟睡时,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蓝色VIVOS1手机盗走并销赃。2019年7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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