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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行政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第**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新怡华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许某某停于该处的电动车储物格内的荣耀V30 PR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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