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孝义市**镇**村,住孝义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薛诗槐,山西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来到孝义市**新区被害人家中,趁被害人孙某甲、续某某女儿结婚家中混乱之际,将锁在卧室抽屉里的16000 元钱盗走后离开。当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得知被害人孙某甲通过朋友圈寻找自己,返回孙某甲家退还18000元,被害人孙某甲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无前科劣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武某某、田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续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监控视频、微信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和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