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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山东省济宁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现住济宁市微山县南阳镇南阳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2021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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