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二刑不诉〔2020〕57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2000********,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共青团员,安徽省阜阳市人,**学院**专业**级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巷**号**户,现住安徽省**学院男生宿舍**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居住的**学院男生宿舍**栋**室内,趁宿舍内无人之际,将室友宁某某放在桌上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偷走。后于2020年1月7日在“闲鱼”APP上,将其盗窃来的惠普笔记本欲以人民币255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91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后,于2020年1月8日主动到合肥市公安局巢湖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宁某某全部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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