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543,汉族,初中毕业,环卫临时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晚上23时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因喝酒喝多,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联盟路小学门口南20米路西人行道上后回家。4月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联盟路小学附近打扫卫生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其将电动车及附近的呕吐物清扫干净。4月8日18时许马某某再次经过该电动三轮车时发现电动车还在那儿停放,遂将该辆电动车推回自己家里。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10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马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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