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6********,大专文化程度,壮族,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村**中学**,户籍**南宁市西乡塘区**镇**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学校铝合金窗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予以释放并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村**中学,趁学校无人,将学校男生宿舍楼二楼窗上的约34扇铝合金窗拆下盗走,尔后将其中六扇安装在其自家窗户上、将其中十几扇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上门收废旧的人。被学校发现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11扇铝合金窗归还给学校。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自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住处查获其所盗铝合金窗6扇、赃款人民币100元,后将前述赃款赃物全部发还给被害学校。经鉴定,被盗34扇铝合金玻璃窗案发时共价值人民币1796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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