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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4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号,住贺州市八步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贺州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交办本院受理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中午,马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街**号“**”店铺咨询业务时,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放在桌面上金色的苹果8plus手机盗走,后公安机关在马某某家中依法扣押该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39.3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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