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65********,回族,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王某某停放在徽县城关镇东街东城门口的甘 K4****车内衣服口袋内偷走现金23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未补充到有效证据,本院认为甘肃省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具体确认被盗现金金额,达不到起诉标准。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 1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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