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新乐南街153号中房润新花园B区16栋2单元11号美团外卖宿舍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电瓶车钥匙盗走,后于2020年4月4日7时许,利用盗得的电瓶车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6栋2单元外的一辆黑色吉箭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69元)盗走,于同日将盗得的电瓶车以150元人民币在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73号附8号店铺销赃,赃款用于挥霍。
2020年4月7日10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蓝天路冰蓝电竞网吧将马某某抓获,追回被盗电瓶车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某。2020年10月15日,马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配合民警追回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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