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现住甘肃省文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工程老板拖欠其工资且找理由对其罚款,心怀不满而提议与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去武九高速施工工地抬点模板。三人驾驶牌号为川H*****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武九高速十二标三工区标尾附近施工现场,下车后马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三人一起抬了一块C型钢模板装载到面包车上后,三人驾车继续行驶,在工地另一处发现有两张挡头模板,刘某某、徐某某两人一起抬了一块,马某某一人抬了一块,还拿了一根槽钢一起装载到车上,车辆继续行驶,在另一处施工点发现有螺纹钢,三人一起将十四根螺纹钢抬到车上后,马某某驾车前往高峰村施工段,到高峰村施工点后马某某将车停在路边,马某某和徐某某两人去河边抬水泵,但没有抬出水面,刘某某前去帮忙,三人合力将水泵抬出水面,马某某用车上的美工刀将水泵电缆和抽水软管割断,随后三人将水泵抬到车上驾车离开。三人从高峰村施工点驶出之际,被施工方丁某某及刘某某发现,遂报案被抓获。经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赃物总价值336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事出有因,且盗窃数额较小,系初犯,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受害人谅解,未造成实际损失,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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