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先后四次至泗阳县开发区**服饰厂,窃取该厂房内的铝合金门窗、木方条子、铁皮条子等物南边大厂房内盗窃铝合金门框、木方条子、木地板,后卖掉,共获利170余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泗阳县开发区**服饰厂南边大厂房内,用锤子拆卸厂房内铝合金窗户一扇(不含窗户玻璃)。
2.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泗阳县开发区**服饰厂办公楼、东边厂房,用锤子拆卸办公楼内铝合金窗户一趟,并窃取别人拆到地上的木方若干,并将两次盗窃所得变卖,获利150余元。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泗阳县开发区**服饰厂办公楼二楼东边房间,窃取别人拆剩下的木地板,后变卖获利20元。
4.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泗阳县开发区**服饰厂办公楼一楼西边房间,窃取该房间内吊顶铁皮、木槽子若干,后变卖获利约1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金额不多,且其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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