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中国建设银行柜台取钱时,窃得被害人赵某某遗落在银行柜台凹槽内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归还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1. 证人孟某某证言;
1.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1.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1.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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