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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瀚中,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同案关系人刘某某至泗洪县**街道**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2瓶RI0鸡尾酒。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5.60元。

2.2020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同案关系人刘某某至泗洪县青阳街道**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2盒炫迈口香糖、4盒百醇玫瑰饼干棒、2盒德芙小巧粒、2盒健达巧克力。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9.60元。

    3.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伙同同案关系人刘某某至泗洪县**街道**购物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1盒士力架、2盒韩束高肌能防晒气垫、1盒哆莱A梦保湿霜。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74.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退赔所有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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