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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景德镇月景德镇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共乐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村*巷*号***生活超市水果摊,见被害人张某某将钱包遗忘在水果摊上,马某某便将该钱包拿走,后将钱包内人民币5100元挥霍,并将该钱包和4张银行卡丢弃。2018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抓获。案发后,马某某一方赔偿张某某人民币5100元并获得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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