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65********,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律援助律师孟丽萍,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513422****。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至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盖州市高屯镇于屯老学校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一个银挂件。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吉祥银瓶挂件价值人民币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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