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65********,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律援助律师孟丽萍,辽宁辰州律师事务所,电话1513422****。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至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盖州市高屯镇于屯老学校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翻窗进入室内,盗窃一个银挂件。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吉祥银瓶挂件价值人民币3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