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7〕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延安市宝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街道**巷**公司家属院**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1 月18 日11 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碑林区长安北路王府井百货商场I.T 专卖店内购物时,将该店待售的一件黑色Acne Studios 牌皮衣(经评估价值 4927 元)拿至该店试衣间内,随后装于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提袋内盗走。2017 年5 月6 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再次来到该店时,被店员被害人徐某某认出。徐某某随即报警,马某某被出警的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指认照片;价格评估;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唯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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