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812000********,汉族,专科在读,住江苏省常熟市**街道**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16 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本市观前街星德罗酒吧一楼休息区沙发附近,趁人不备从茶几上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和汪某某交给同学王某乙保管的华为及OPPO手机各1部。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1863元,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083元。
案发后,被盗两部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相应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已赔偿两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以及从宽处理情节,且与两被害人均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学院**学院大专在读学生,无前科劣迹,本案系酒后一时贪念冲动作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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