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4********,汉族,大专文化,郑州市**石化有限公司(荥阳市高村乡*村加油站)员工,住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京城路**花园**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审候。
辩护人杨春瑞 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荥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杜某某妻子郝某某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等物品,后两次盗刷该交通银行信用卡帐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荥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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