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51********,回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西宁市城东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未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城中区**街**号**店内,盗走店中挂在衣橱内的一件黑色男士皮衣。2020年01月13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20】03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盗窃的雪媚牌男士皮衣的市场价格为27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院认为,马某某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本人罹患糖尿病(危重2型)、脑部慢性缺血、右侧睾丸摘除,且被害人案发后对其予以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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