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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6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胡同。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1月 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9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20分,被害人王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菜市社区中华大街襄平贸易城北门门前西侧售卖拖鞋,王某某将自身携带的斜跨腰包放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驾驶室内,后被害人发现电动车驾驶室车窗被人打开,其放置在驾驶室内的腰包被盗,腰包内含人民币2200余元以及购车发票。公安机关侦查员调取被盗现场监控录像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有重大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明不足以证明马某某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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