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拖运被害人卞某某苏KF****奥迪Q5轿车过程中,采用乘隙手段,窃得该车后排座位上皮包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卞某某。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