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理发师,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与林某某(另案处理)路过重庆市巴南区凯恩国际A2号大门时,马某某应林某某要求为其望风,之后林某某顺利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渝AZ****号宝马轿车左侧后视镜镜片。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后视镜价值人民币3201元(以下币同)。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2021年1月7日,林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5740元,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后视镜镜片照片等物证照片;
2.维修单据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
6.辨认、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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