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道**宿舍。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先后两次在城阳区**街道**村**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注射部车间内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盗取王某某手机支付宝内3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后将钱挥霍。案发后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支付宝转账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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