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乡**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道**宿舍。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先后两次在城阳区**街道**村**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注射部车间内使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盗取王某某手机支付宝内3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后将钱挥霍。案发后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全国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支付宝转账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