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回族,1985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5********,文盲,农民,住吴忠市红寺堡区***镇***村***区**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红寺堡区博大购物中心梁某某经营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将梁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2020年5月31日,公安民警从马某某处扣押被盗手机,并于同年6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97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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