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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回族,1985****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5********文盲农民,吴忠市红寺堡区***********号。2020年531因涉嫌盗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红寺堡区博大购物中心梁某某经营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将梁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盗走。2020年5月31日,公安民警从马某某处扣押被盗手机,并于同年6月1日发还给被害人梁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97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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