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9********,满族,大学本科,住昆明市西山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月9日、2月17日、2月21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先后四次在昆明市盘龙区**城**超市内,采用未扫码付款部分商品的方式实施盗窃。经价格认定,被盗窃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90元。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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