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021999********,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阳区,住昭阳区**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于2019年12月1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马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日,纳某某(智力三级残疾)自鲁甸县**乡**村**社家中到鲁甸县**乡**街上坐车到位于鲁甸县**镇**公司上班,途中遇到曾经一起工作过的马某某,双方于2019年12月1日15时31分进入**公司,并到纳某某的宿舍,12月1日晚双方在**宿舍睡觉。2019年12月2日。纳某某上班后,14时30分,马某某将纳某某放在**宿舍柜子中黄色钱包内的2700元现金偷走。后马某某到昆明、昭通等地将钱花光。纳某某的钱被盗后多方寻找马某某未果。2019年12月7日16时许,马某某到鲁甸县公安局投案。
鲁甸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鲁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对本案涉及到的查获、扣押、冻结的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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