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94********,回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住焦作市**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修武县百货大楼上班,途径修武县城关镇七贤大道 “****”门市部,乘无人之机,将袁某某停放在该门市部门前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73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袁某某。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悔罪、被盗物品退还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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