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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里**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多次在位于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4号7-ELEVEN便利店内盗窃三明治、口罩等商品,共价值共计人民币291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查获,赃物部分起获并发还。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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