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5月17日、5月18日,先后三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龙湖天街商场物美超市店内,用少结账等方式盗走该店午餐肉肠、羊奶皂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4.78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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