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县人,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村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镇**委,现住靖宇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森林公安局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为打烧柴,多次驾驶马车私自进入三岔子林业局**林场128林班13小班盗窃林木,使用手锯将盗窃来的林木截成2-3米长的件子,用马车运回家中劈成柈子后,堆放在自家养猪场院子里的棚子内。经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鉴定,马某某盗窃林木劈成的木柈,共计8.6丈;经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木柈价值人民币240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