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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2001********,汉族,大学在读,学生,住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学生宿舍(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本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前后,马某某和朋友郭某某合租在济南市历城区**村**号**室共同居住。2020年7月,马某某因手头缺钱,就试着用其之前获知的郭某某的手机解锁密码打开了郭某某手机上的支付宝软件。随后,马某某在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0日、7月16日、7月19日,将郭某某手机支付宝上的钱多次转至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4600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或者其个人消费。2020年7月19日,马某某在最后一次转款后,趁郭某某休息之机,搬离了二人的住处。后郭某某发现马某某偷偷转款的事实,多次向马某某索要未果,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2020年9月28日,公安民警在济南市长清区**大学将马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日,马某某赔偿了郭某某人民币4600元,郭某某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在校大学生,主观恶性较小。综合以上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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