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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98********,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其工作的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上班期间,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黑色OPPO手机拿走,并通过被害人杨某某支付宝转走人民币482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7026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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