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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1********,汉族,系张家港市**学院学生,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篮球场北侧篮球架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得黄某某放在篮球架底座上的“苹果”XS MA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032.5元。案发后,手机已调取并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的手机(照片);

2.学生在校就读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系在校学生,本次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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