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杏花南苑87号民房旁的过道处,窃得被害人沈某甲停在该处的汽车内人民币2600元。涉案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照片);

2.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乙、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坦白,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