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昆山市陆家镇杏花南苑87号民房旁的过道处,窃得被害人沈某甲停在该处的汽车内人民币2600元。涉案人民币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照片);
2.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沈某乙、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沈某甲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坦白,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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