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被南京市公安局原白下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9时许,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中国建设银行溧水分行门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乘隙窃得被害人潘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篓内的IphoneX手机一部。经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当日,公安民警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处扣押了涉案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