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贵安新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存放于贵安新区某某厂区某某楼鞋柜里的(鞋柜号:某某)vivoIQ00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7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赃物返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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