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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虎,男,1999年**月**日1999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9********5201811999070652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贵州省清镇市犁倭乡右拾村新寨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虎受某某唐金花邀请驾驶唐金花唐金花的男朋友邓某某邓生华一辆贵A****T贵A8A73T号白色荣威轿车,送某某唐金花从清镇市盐巴公司到犁倭、新发等地办事。后马某某马虎趁某某唐金花在车内睡觉时将被害人邓某某放置于车车内睡觉时将被害人邓生华放置于车内排挡箱里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3和一串貔貅手链盗走。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一部华为nova3手机价值1718.28元,被盗一串貔貅手链价值3010元,共计价值4728.28元。

另查明,马某某马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邓某某邓生华、某某唐金花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谅解书,表示被盗财物已找回,马某某马虎家庭情况困难,自愿谅解马某某马虎,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马虎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本次作案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综上,马某某马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马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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