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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_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4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3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号退休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沃尔玛超市内,先后四次盗窃毛巾四条,其中在2020年9月4日前所盗窃毛巾已经灭失,2020年9月4日在进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已将价值29.6元的被盗物品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自愿赔偿声明书、被盗商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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