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安徽省砀山县**镇**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0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日,砀山县**副食商贸行会计段某某报案称其放在公司保险柜中的六块金条、一条黄金手链、两个黄金手镯,一个黄金戒指、一个玉手镯和一万元现金等物品被盗,总价值五十余万元,其中被盗价值49万余元的金条是段某某与其丈夫于某某(公司老板)于2019年4月29日下午17时左右放入公司保险柜中的,经调取案发现场监控,发现保险柜中的财物是被原公司员工马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用钥匙打开保险柜拿走的。2019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辩解称其与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4月30日其与段某某、王某某去核对账目时,段某某指使其找借口离开,将保险柜中的财物拿走,并将财物代为保管。2019年5月2日,侦查人员在马某某位于砀山县领秀城小区家中将涉案财物提取,其中一万元现金已让马某某用于偿还删除砀山县**小区其与段某某约会的监控视频时所欠赵某某两万元债务。2019年5月7日,马某某退回盗窃的现金一万元整。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制品总价值521173.43元,绿色玉石手链因等级不能确定无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盗窃财物的总价值为531173.4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的马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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