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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街路北****号(**新楼),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时代购物广场部分商户不按时交纳管理费,为了催要管理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6日、7日、8日停止商场内公用部分的水电供应。经内大福评字[2019]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停水停电期间对时代购物广场二楼卖鞋的9名商户造成损失21173.11元

为了方便收取管理费及管理商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2018年10月份开始陆续与时代购物广场二楼商厅房主商谈并签订商厅租赁合同。此时东北亚老板齐某某正打算从时代购物广场四楼搬迁至二楼经营服装大卖场。齐某某在得知马某某租赁二楼商厅后,便与马某某达成合作共识,由马某某帮助租赁二楼商厅。马某某在与王某某、郭某某使用的商厅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后,分别以书面和口头方式通知王某某、郭某某腾出所使用的商厅。王某某、郭某某不配合,马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2月17日晚,将王某某、郭某某使用的商厅内的物品搬至物业办公室。

本院认为,马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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