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97********,汉族,大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间,为谋取利益,在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恒大酒店等地,通过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利用网络对外宣传、销售“云呼”软件充值码。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经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运行该软件并输入被呼叫的手机号码后,被呼叫的手机在呼叫期间连续接收到来自不同手机号码的来电,影响被呼叫手机的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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