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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58********,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5月1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2017年6月份加入云联惠,花了20万给总公司要的桂林市象山区云联惠的总代理,并以其位于广西临桂县**镇**路**园**幢**单元**室为公司地址,注册公司发展云联会下线,收取入门费,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的方式,发展会员79名,层级达7层,获利1080.32元,服务账户余额16910元。马某某在云联惠传销组织中,发展的人数不多。且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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