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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5********,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董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推广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平台),该平台以提供外汇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通过会员推荐进行注册,缴纳100美金、1000美金不等的“交易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会员每月可以稳定获得5%以上的静态收益,通过发展下线会员,提升经纪人级别,可获得更高的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平台返利模式如下:一是,会员可以选择绑定“操盘手”进行跟单交易获利;二是,会员通过发展下级会员后可以按下一级第一代会员“交易获利”10%、下级第三代会员交易获利5%的比例获得“盈利分享获利”;三是,平台依据会员的下级会员人数,登记、投入资金等情况由低到高分别设置I、IB、MIB、PIB、PIB2五个会员等级,不同等级会员可获得按相应规则计算的“交易佣金获利”。此外,高等级会员还可以获得平台额外给予的根据团队投资情况计算的“市场补助”。该平台实际利用MT4软件接收、统计平台会员出入资金,使用在国内注册的众多空壳公司账户出入金,通过操纵平台后台数据对虚构的“操盘团队”的每位操盘手月盈利及盈利的百分点情况进行编辑,制造该平台通过操盘团队买卖外汇盈利的假象,会员投资资金实际由董**、李**等人掌控。

为更好的发展会员,董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在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商学院”、组织**会员参加精华落地班、菁英培训班等,对**会员开展**、外汇知识的线上线下培训及**会员晋升级别培训。为逃避法律的打击,公司董事董**在保留公司原有人员的基础上,分别于2019年2月、2019年5月,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浙江*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连续更换公司的办公地点;“浙江**”线下运营部的负责人徐某某(另案处理)于2月14日离开**公司注册了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做**的线下推广工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虽宣称要脱离与“浙江**”和**平台的关系,但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仍然是组织**平台的高级会员开办领导力培训班、菁英私享汇等培训班,向其宣讲团队管理和外汇知识等,为继续推广**平台,稳定平台高级会员提供帮助,同时还能从高级会员处赚取学习费用。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19年1月份正式入职“浙江**”,代替已离职的周**(已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线上运营部负责人。其在明知“浙江**”、浙江*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为涉嫌传销的**平台负责人董**等人注册;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会员宣传**、外汇及金融等知识的情况下,管理公司线上运营部,在“**课堂”的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营销、管理等方面的视频,为维系**平台会员,维护**平台合法的外在表象,吸引更多人投资**平台提供了帮助。经湘天网司法鉴定中心【2020】电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自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0月01日,**平台注册的会员数为1444206人,平台充值美金总额4861016130美元,换算为人民币总额为3435202933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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