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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不诉〔2022〕1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61986********,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1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2月31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甲、马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甲(另案处理)原系东乡县**驾校教练,2021年8月份,马某甲从深圳购得作弊电子设备并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商议组织考试作弊,每通过一名学员,马某甲收取5000元,马某某收取1000元。2021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马某甲联系马某乙李某某,马某某联系马某丙、马某丁,并在瑞都宾馆讲解利用设备作弊的流程。12月14日其中三人到积石山县永安驾校科目一考试点,分别佩戴作弊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马某乙通过摄像设备把考试题发送给马某甲,马某甲将答案发送给马某乙,后马某乙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马某丙和马某丁因设备出问题没有收到答案。马某乙考完试出考场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其利用电子设备作弊,后监考人员对在场的学员搜查时发现马某丙和马某丁的作弊设备,后拨打电话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州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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