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民乐县*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家园*号楼*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7日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听取被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一次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3日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马某某任民乐县*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对外销售牛羊肉、收取货款。期间,马某某将出售给他人的牛、羊肉及收取的货款用于抵顶个人债务和个人花用。经查,马某某共挪用该公司牛、羊肉款共计84672.6元。
本院认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民乐县*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但其挪用资金数额为84672.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马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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